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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保險之認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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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保險乃社會安全制度之主要措施,近年來,隨著經濟發展、政治民主、社會進步、國民對基本經濟安全與醫療照顧之需求日益殷切,我國社會保險在政府積極推動下,不斷擴大其承保對象,逐步將全體國民納入保險之保障範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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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九十六年度第一學期勞工學苑開動了 | 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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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ww.hcciu.org.tw 新竹市田美三街二號 電話:03-5312124 傳真:03-5338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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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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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及標準: 醫療 (一)普通事故 自84.3.1辦理起由健保局,並收取4.25%之健保費 (二)職業災害 像投保單位領取員工保險職業災害門診單和住院單,可享 (1)免自付額(2膳食費用30日內之半數)。 生育 (一)參加勞工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得請領生育補助費30日。 (二)參加勞工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傷病給付 (一) 普通傷病 (1)普通傷病住院,不能工作,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,自住院第四日起-,發給普通傷病補助費。 (2)普通傷病補助費,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一次,最多可領六個月,但傷病事故前加保年資合計滿一年者,增加給付六個月。 (二)職業傷病 (1)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,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自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病補償費。 (2) 職業傷病補償費,第一年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一次,一年未痊癒者,第二年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,以一年為限。 殘廢給付 (一)殘廢等級 殘廢給付標準共計160項,分成15個等級,給付自1個月至40個月:職業傷病增給百分之五十。 (二)普通傷病 普通傷病經治療終止後,身體仍遺存障害,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診斷永久殘廢者,得按平均月投保薪資,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。 (三)職業傷病 通傷病經治療終止後,身體仍遺存障害,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診斷永久殘廢者,增給百分之五十,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。 老年給付 (一)年資計算 (1) 68年2月21日以前,年資中斷不超過二年,可以併計。 (2) 77年2月5日以前,年資中斷不超過六年,可以併計。 (3) 77年2月5日以後,年資不論中斷多久,都可以併計。 (二)請領要件 (1) 年資合計滿一年,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。 (2) 年資合計滿十五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 (3) 同一投保單位,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 (4)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、或需堅定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, 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 (三)給付標準 (1) 保險年資第一年至第十五年,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,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。 (2) 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,超過部分,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,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。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,滿半年以一年計。 (四)年齡60歲仍繼續工作者,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,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,最高以五十個限。 (五)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是以請領老年給付前三年計算其平均投保薪資。 死亡給付 備註: 研擬中之修正趨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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